9月1日起,新廣告法正式施行。根據新廣告法的法律法規,針對我們互聯網企業在廣告用語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項,簡單說明如下:
一、法律法規
依據廣告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中的第五十七條規定:
二、細則:
針對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近日在網上公布的“極限詞語”是對此項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規、規范中出現,現我司針對這些“極限用語”做了如下整理:
A、絕對不能用于宣傳的詞語是:
(1)帶有“國家”字眼的如:國家級、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世界級等;
(2)帶有“最”字眼的如:最高級、最佳、最大、最好、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最先進、最大程度、最受歡迎等;
(3)帶有“第一”性質的字眼如:第一、唯一、第一(NO.1\Top1)、第一品牌、獨一無二、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終極、全網銷量冠軍、領袖品牌等。
(4)帶有“首”字眼的如:首家、首個、首選等;
B、建議不要使用的詞語是:
(1)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等;
(2)頂級、頂尖、頂級工藝、極品、極致等;
(3)世界領先、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獨家等;
(4)金牌、名牌、王牌、絕對、精確、優秀、永久、掌門人、萬能等;
據悉,極限用語包括但不僅限于商品列表頁、商品的標題,副標題,主圖以及詳情頁,商品包裝等。對于極限用語的企業,一經發現違規將給予扣分并進行罰款,處于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出現情節嚴重將直接進行查封處理。而一旦遇顧客投訴極限用語,并維權成功,賠付金額將由企業全部承擔。在此,希望各企業相關負責人能重視并做到自查自糾,及時進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