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國商務部對華鋼制螺桿第2次反傾銷行政復審終裁結果的訴求作出判決。本案具體如下:
原告:浙江嘉興兄弟緊固件有限公司(Jiaxing Brother Fastener Co.,Ltd.)
被告:美國政府
本案爭議點:
本案中,原告浙江嘉興兄弟緊固件有限公司(Jiaxing Brother Fastener Co.,Ltd.)就第2次反傾銷行政復審終裁結果提出以下異議:1.選擇泰國為替代國;2.盤條、圓條鋼的替代國價格;3.氫氯酸的替代國價格。
原告認為,印度的人均國民收入(percapita GNI)為1340美元,而中國人均國民收入為4260美元,兩者相比有較大差距,從這點來說,商務部不選擇印度為替代國是有依據的,但是,這有一個前提,那就是以人均國民收入來確定替代國的選擇是不正確的,應該考慮同行業實際工業產值等因素。而美國商務部認為以人均國民收入是衡量一國國民收入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最佳選擇,并認為印度在該行業的經濟發展水平與中國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將替代國的選擇聚焦在菲律賓和泰國,最終,美國選擇泰國為替代國是因為泰國國內的生產和銷售數據符合美國商務部對可比性的要求。
判決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作出判決,維持美國商務部駁回以印度為初裁替代國的動議,但駁回商務部以泰國為替代國的做法,同時要求商務部于2014年4月8日之前作出修改裁決。
案件背景:
2011年5月27日,應Vulcan Threaded Products Inc.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對中國產鋼制螺桿啟動第2次反傾銷行政復審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7318.15.5050、7318.15.5090、7318.15.2095。調查期為2010年4月1日~20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