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黨建內容寫入社會組織章程
日期:2018-08-22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為深圳建市以來首批黨內法規之一,《深圳市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提出要不斷擴大黨在社會組織的影響力,引領社會組織正確發展方向。
據悉,深圳目前在市、區民政部門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7793家,共建立黨組織1891個;在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備案管理的社區社會組織2369家,黨建工作全部納入街道黨工委和社區黨委兜底管理。全市755家行業協會全部單獨建立黨組織,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重點行業黨組織覆蓋率100%。
“三同步”“五嵌入”
強化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責任
“相比于社會組織龐大的數量和快速的增長,社會組織黨建基礎薄弱的現狀依然是不可回避的問題。”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制定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破解社會組織黨組織體系不夠健全、組織和工作覆蓋不夠全面、作用發揮不夠充分等難題,推動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為強化業務主管單位抓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責任,《規定》創新提出了“三同步”“五嵌入”,即民政部門黨委(黨組)應當健全完善社會組織黨建與社會組織登記、檢查、評估等同步落實的協調機制,對新申請成立的社會組織,同步采集黨員信息、同步推動組建黨組織、同步指導黨建工作寫入章程;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要結合各自職能和業務工作將黨建工作全流程嵌入社會組織年檢年報、等級評估、換屆改選、購買服務和承接政府轉移職能、評先評優等各個環節。
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兩個全覆蓋”是抓好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基礎。《規定》要求建立市、區、街道三級黨建工作臺賬,及時準確掌握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底數和變化,在此基礎上按單位、按行業、按區域加大黨組織組建力度,實現應建盡建。對于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以及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和開展統戰工作等多種方式,實現黨的工作覆蓋,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
“黨建入章程”
發揮黨組織政治引領作用
為充分發揮社會組織黨組織的政治引領作用,《規定》提出,推進黨建工作內容寫入社會組織章程,包括明確黨組織的設置形式、地位作用、職責權限,明確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的制度安排,明確黨建工作機構及人員配備、黨建工作經費保障等內容和要求,為黨組織和黨員發揮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黨建入章程,既保障了黨組織在社會組織中的地位,有利于促進黨組織和社會組織管理層之間互相融合、和諧互動,也有利于實現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與黨組織政治引領作用發揮的有機結合。”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如此表示。
記者了解到,在促進黨組織建設與社會組織發展深度融合,防止“兩張皮”方面,《規定》還明確規定,堅持黨組織活動與社會組織發展緊密結合,探索開展主題活動等有效載體,與社會組織執業活動、日常管理、文化建設等相互促進。推行黨組織與社會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交叉任職、紀委書記(紀檢委員)與社會組織監事長(監事)交叉任職。黨組織書記應當參加或者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的活動可以邀請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在行業協會商會,由黨組織主導建立行業自律或者廉潔從業委員會,負責加強誠信建設和行業自律。
派駐“第一書記”
加強黨務工作力量保障
做好社會組織黨建工作,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高素質專業化黨建工作力量必不可少。《規定》大膽創新,在選優配強社會組織黨組織負責人方面,明確對依法成立、行業特征明顯、管理體制健全、實施行業管理的具有特殊性質的行業自律性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黨組織可以選派黨組織負責人。
在加強黨務工作者隊伍建設方面,《規定》提出了選派“第一書記”、黨建組織員等富有深圳特色、符合深圳實際的措施。比如,《規定》明確,可以選派退休或者不擔任現職的黨員干部、機關年輕干部、業務主管單位黨員干部到行業影響較大或者黨建工作薄弱的社會組織黨組織擔任“第一書記”或者黨建工作指導員,幫助解決問題和困難,健全黨建工作制度,提升黨建工作整體水平。同時,按照黨員200人以下1名、200人以上2名的標準,向規模較大的社會組織分級選派黨建組織員,專職從事黨務工作。
其實,早在2016年12月,深圳就按照行業相近、產業相鄰原則,將黨建工作相對薄弱的307家行業協會劃分為質量創新、先進制造、文化創意等18個大類,選派18名機關局處級黨員干部擔任行業協會聯合黨委(籌)第一書記,相應配備18名黨建組織員,加大力度推動行業協會黨建工作。如今,307家行業協會從16個黨支部、86名黨員,增加到198個黨支部、1122名黨員,黨組織覆蓋率大幅提升。
“將深圳近年來在社會組織黨建中的有效實踐和經驗寫入文件,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讓《規定》更接地氣,更具操作性。”該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