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立“三效合一”理念 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日期:2010-07-21 來源:人民網
“三效合一”,即在司法工作中,追求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和有機統一。這不僅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方法,也是長期以來,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效手段和成功經驗。
第一,歷史文化傳承的內在屬性要求司法必須注重“三效合一”。首先,司法作為一個國家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必然會受到生產力、社會文化發展水平的制約。幾千年來,中國一直是一個農業大國,社會生產力的落后和封閉的小農經濟,形成的是家國同構、宗法一體,注重關系和人情,崇尚“以和為貴”的熟人社會,傳承的是以鄉土人情為主要內涵的農耕文化,追求的是家國宗法背景下“和諧”的社會理想。即使是現在的中國,雖然經濟總量舉足輕重,但二元結構的特征十分突出。13億多人口中,還有六七億農民還依附“一畝三分地”。即使流動著的近2億農民和已有相當水準的大中小型城市,幾千年來的文化傳承不可能被幾十年工業化的現代文明所取代。其次,中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儒家的“仁義禮治信”,“溫良恭謙讓”作為普通的道德追求和行為準則,已浸染幾千年,深深根植于人們的思想。在這樣的歷史進程中,雖然有古代的法學家提出的“以法治國”的主張,但由于傳統文化的巨大作用,權大于法,官大于法,官貴民賤,重人情,輕法律等有悖于現代法治的傳統觀念,仍然根深蒂固。新中國成立后到改革開放前,雖然我們加快了法制建設的步伐,但舉步維艱。特別是“文革”期間,只要領袖有號召,“魅力社會”的所有文化,便會被輕而易舉地激活,砸爛“公、檢、法”也就成了必然。這些都充分說明,歷史文化傳承具有相對穩定的特質,傳統社會的思想觀念,仍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基于此,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不能不考慮傳統文化對人、對社會的深遠影響,并努力從中尋求現代法治與傳統文化的結合點。
第二,客觀現實的復雜性要求司法必須追求“三效合一”。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多、資源少,經濟發展不平衡。由于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使處于工業化“時空壓縮”的中國,各種矛盾出現“同時性”、“復雜化”。由于輿論的多元化和廣泛性,人們的思想莫衷一是,有的陷入非理性思維,被稱之為“社會墻”的思想和心理在一些人那里似乎已經形成。在這一特殊的歷史時期,利益訴求極為復雜,如果只是單純地強調司法的功能,只考慮法律的途徑解決問題,那么非但不利于矛盾的解決,沖突的減少,還會影響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必須考慮政權的鞏固,社會的穩定,司法的權威,矛盾的化解,追求“三效合一”。
第三,司法與政治的統一性要求必須統籌考慮“三效合一”。司法和政治在客觀上具有統一性。這是因為:其一,司法不可能獨立于政治。司法獨立于政治的判斷違背了政治常識,美國學者馬丁稈夏皮羅認為,司法獨立有悖于國家主權原則和原理。司法在本質上仍然是一種政治裝置。其二,政治始終保持著對司法的控制力和影響力。夏皮羅認為,上訴這樣的程序設計表面上是賦予當事人一種權利,真正的作用是實施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在美國任命和確認聯邦法官中政治具有毫無疑問的重要性。總統總是從自己的政黨中任命絕大多數法官,如果司法出現偏離政治方向的問題,政治力量有能力和條件改組司法的構成。其三,西方歷史并沒有出現獨立于政治的司法,即使是標榜“三權分立”的美國也是如此。美國學者歐文笈費斯對于美國的司法狀態描述是:“我們有理由為我們的司法所達到獨立程度而自豪,但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司法絕對與政治分離,即便是聯邦法院法官這種被認為是世界司法體系中最獨立的法官之一,也不是完全與政府部門隔絕,是作為政治體制中相互依賴的分類”。中國處于傳統社會向法治社會轉型,紛繁復雜特殊的國情和司法自身的特性,決定我們要更充分地認識司法與政治的統一性,不能單純機械地理解和強調法律效果,必須綜合考慮政治、社會、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和最大化。另外,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但相對于錯綜復雜的社會矛盾和糾紛,司法并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甚至有時候也不是最好的、最有效的手段。這也要求我們,在司法過程中必須統一考慮各種有效的途徑和手段,定紛止爭,最大限度地追求“三效合一”。
2006年11月20號,發生在南京的“彭宇案”就是一個典型例證。彭宇因為攙扶一位跌倒的老太太,被其本人及家屬指認為“肇事者”告上法庭。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裁定彭宇補償原告損失 45000余元。我們并不質疑此案證據法理的適用和法律結果,但是判例所帶來的社會負面效應卻使全社會嘩然。唯一目擊證人陳先生,在法院外憤怒高呼:“朋友們,以后還有誰敢做好事?”。媒體輿論鋪天蓋地:“彭宇案輸了,輸的是社會公德,輸的是民眾的良知!”。90%的被調查網民,甚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主審法官資格。后來同樣發生在江蘇,一位老太太在街上摔倒,好心人報警要拉上 9個目擊證人的事件,表明“彭宇案”的判決,嚴重影響到了公眾道德價值取向。
在工作實踐中,也曾遇到過類似政治、社會、法律效果的考量問題。在“5?12”汶川大地震中,極重災區都江堰,房屋受損嚴重,人員大量傷亡,僅 3所學校就有近千名學生遇難,學生家長認為,孩子傷亡“既是天災,也是人禍”,以校舍有嚴重質量問題為由,紛紛提出鑒定房屋質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訴求。部分學生家長有的集體上訪,堵斷交通,有的圍攻黨政司法機關,毆打接訪人員、公安干警,情緒十分激動。不僅如此,社會輿論亦紛紛對校舍質量提出質疑。看著孩子傷亡的慘烈狀況,聽著家長撕心裂肺的哭喊聲,曾一度上級也有“封存資料,全面調查,依法處理”的要求。在此情況下,我們一方面組織司法機關提取樣本,封存房屋資料,做好受理訴訟的前期工作。另一方面,邀請全國地震建筑、法律專家和相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對情況進行認真地分析研究,最后得出四條意見:第一,地震是造成房屋倒塌的直接原因(因為都江堰地震是 8級,裂度 9―11度,而都江堰的設防標準只有 7度,房屋校舍倒塌是正常)。第二,校舍房屋的檢測難以進行(因為地震造成的房屋倒塌,建筑結構完全破壞,加之搶險施救,建筑材料反復破損,檢測難以進行)。第三,責任難以追究(地震是主因,房屋倒塌造成死人是后果,也許有一些質量問題,但不是主因,而因果關系斷裂,法律也無法追究責任)。第四,縱觀世界歷史從來沒有訴諸法律解決因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滅失的案例。為此應發揮我們的政治優勢,運用政治的、社會的、輿論的、經濟的、感情的各種措施做工作。由于我們堅持“三效合一”實施人文關懷,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施之以愛,硬是把這稱之為“天下第一難事”的工作做下來了。現在,99.5%的家長放棄了追責訴求,300多名遇難學生家長重新懷孕,90%的學生家長落實工作崗位,100%的領取了救助金,辦理了社保。這項工作,我們始終堅持政治、社會、法律效果的統一,不僅保證了災后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而且維護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為在司法實踐中有效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積累了有益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