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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談國學爭鳴的歷史論據

         日期:2010-07-27   來源:人民網

        《中國社會科學報》2010年3月9日刊發了南開大學劉敏、張欣先生的《國學爭鳴須注意歷史證據的準確——對梁濤先生〈論國學研究的態度、立場與方法〉中一個歷史問題的厘正》一文(以下簡稱“劉文”),對梁文中提到的“古代地方自治傳統”提出質疑,認為“在王權蓋天式的控馭下,中國古代不存在世外桃源般的地方自治傳統”。筆者學力淺薄,在此僅想就其中的相關論述提出一些不同意見,以期拋磚引玉,求教于方家。

          傳統中國在何種意義上可被稱為“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的確是理解傳統中國政治運作的一個重大問題。正因如此,劉文中援引一些論著,力圖“證偽”地方自治傳統。但奇怪的是,許多肯定傳統中國地方自治的論述,文中卻只字未提,其中不乏像孫中山、韋伯、梁啟超這樣一些大家的觀點,這里僅略舉一二。

          孫中山在論述現代中國地方自治的發展愿景時曾指出,“我國以舊有自治之基礎,合諸今日人人尊重民權之心理,行諸十年,不難達此目的。”可見其地方自治思想既是對西方近代自治制度的借鑒,也是對傳統中國治理經驗的吸取。

          馬克斯·韋伯對傳統中國的研究一直堪稱經典。在《中國的宗教》一書中,韋伯明確提到中華帝國官僚行政的疏放性特征:“皇權的官方行政只施行于都市地區和次都市地區。……‘城市’就是官員所在的非自治地區;而‘村落’則是無官員的自治地區。”在韋伯的描述中,中國的村落在法律和事實上都具有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和能力,在政治受上一級的縣統轄,但除繳納賦稅外,它是一個以共同的血緣、風俗、道德規范等為紐帶的,內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體,一個以傳統為準繩的社會生活組織。

          那么,在傳統中國“地方自治”問題上,何以得出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呢?筆者認為,其中關鍵在于劉文對傳統中國“自治”一詞的特定含義存在理解上的偏差。

          首先須厘清的問題是,傳統中國在何種意義上可以被稱為是“地方自治”的。這里有必要引入政治學中對于“國家權力”的層次性區分。英國學者邁可·曼區分了兩個層面的國家權力:專制權力(despotic power)和穿透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前者指國家統治者獨斷的力量,即國家無須與社會商議即能自行行動的能力,后者指國家對社會結構的穿透力量。在這一分析框架下,依據兩種力量的強弱組合,便可劃分出四種國家的理想類型。

          依此框架,則傳統中國大體屬于專斷力量強、穿透力量弱者。也就是說,雖然統治者的專斷權力較少受到制度化規約,但就深入滲透動員并改變基層社會秩序這一點而言,則又相當力不從心。因此傳統中國的所謂“鄉村自治”,正是從國家的穿透力量角度立言。正如韋伯所說,中國行政史上充滿了皇權政府試圖將其勢力貫徹于城外地區的實例,但除了在賦稅上的妥協之外,帝國政府的努力不可能取得長期成功,其中關鍵在于傳統行政的疏放性。作為一個以農立國、廣土眾民的前現代國家,小農經濟的分散性決定了國家在對農村社會的管轄中采取近似無為而治的低度干預方式最為經濟有效。表現在實際操作中,就是人民與政府的關系僅限于繳納賦稅和承擔徭役,而這一職能的實施,又有賴鄉間士紳階層的合作。另一方面,國家低度干預必然導致公共產品提供上的匱乏。正因如此,鄉村社會才必須通過自我治理來獲取生活所需的基本公共產品,也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們可以說鄉村社會具有某種“自治”的特征。對此,梁啟超先生有過十分精辟的概括:

          吾中國則數千年來,有自治之特質。……人民之居其間者,茍非求富貴利達及犯大罪,則與地方有司絕無關涉事件,唯每年納錢糧地丁(即田租)少許而已。而推其所以致此之由,非歷代君相,樂畀吾民以此特權也。中國之地太大,人太眾,歷代君相皆茍且小就,無大略不能盡力民事,其于民僅羈縻勿絕,聽其自生自養而已。我民因君相不代我謀,于是合群以自謀之,積之既久,遂養成此一種政體。

          這里說得非常明白,傳統中國的所謂“自治”,并非指那種以法律、契約的形式明確規定地方自主精神與民主權利的現代意義上的法定自治,而僅僅指一種基層農村社會生產生活較少受到國家行政權力直接滲透、干涉的實際無為狀態,不含任何價值判斷(如韋伯便認為鄉村自治狀態阻礙了統一而有效的官僚制度的建立,這也是傳統中國未能發展出資本主義的重要制度原因),更不是認為這是一種“世外桃源”,而這也正是梁文中“自治”一詞的意涵所指。

        這里其實涉及了一個分析哲學意義上語意與概念的厘定問題,如果我們聯想一下近代思想史上有關“自由”的爭論,就會更清楚地看到這一點。嚴復批判傳統,認為其病根在于專制制度下國民缺乏自由;與之相反,孫中山則強調傳統中國的主要問題不在專制與缺乏自由,而在于“個人的自由太多”,缺乏國家對社會的整合與組織。顯然,嚴、孫所言均有充分的歷史依據,包含著深刻的洞見,只不過二者所談的并不是同一個“自由”。前者談論的是人民缺乏法律保障下的自由,皇帝無法律限定之權限,而后者討論的則是現實政治中國家實際滲透、控制社會能力的有限性。

          明乎此,我們便可知道,今日“自治”問題的爭論,在理路上其實亦與百年前的自由之爭如出一轍:劉先生從帝王權力的專斷性出發,進而否定傳統中國存在任何“地方自治”的空間和可能;而梁先生則認為就傳統國家的實際控制能力來看,鄉村基層社會的“自治”乃是一種多數歷史時段中的實然狀態。從方法論上說,它代表著一種“理想類型”中“典型情況下的典型行為”。

          不可將兩千年歷史簡單符號化為一部“王權”的發生發展史

          應該說,這兩種對傳統中國基層“自治”的理解,對于理解傳統中國政治運作而言均屬必要。站在鄉村自治的角度,必須充分考慮君權陰影的存在,才不致將其與近代意義上的法定自治混為一談;而站在君權的角度,亦應充分考慮到在傳統社會實際運作中由于治理成本導致的官僚行政的疏放性,才能對傳統國家政治運作的特性有一個較為準確的宏觀把握。

          然而遺憾的是,劉文中恰恰缺乏這樣一種整體與宏觀的視野,而是將兩千年的歷史簡單符號化為一部“王權”的發生發展史。如說“兩千年的歷史證明,王權既是一種君主專制制度,也是一種政治思想,甚至還是一種社會形態”,試問,“兩千年歷史”中傳統社會的方方面面,難道最后都可以簡單歸結到“王權”這一“根本”上去?這里體現的是一種對待歷史的簡單決定論思維,沿著這一思路,往往容易得出諸如“王權主義成就了中國古代一批批的思想家”之類的荒謬觀點。筆者認為,無需否認,君權在傳統中國的方方面面均有其深刻影響,對君權的批判與反思無疑是研究傳統中國時的題中應有之義,但這絕不意味著“王權”在傳統社會中是一種籠罩一切的“主義”。相反,至少在儒家思想中,“君臣”僅僅是五倫之一,它是構成秩序的一個環節,卻不是秩序本身的最后根源。如《孝經》中就明確認定了父高于君的基本原則(“母取其愛,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 又如東漢荀爽曾說:“臣聞有夫婦,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所以很顯然,認定“傳統文化的主旨是王權主義”是十分片面的。

          所謂“王權”的研究范式,其產生不能不歸結于特定時代的問題意識,正如劉澤華先生自己提到的,他的研究“就是對現代封建主義作歷史的解剖”。在特定的歷史語境中,這樣的研究方式或有其意義,然而對于歷史的理解亦應隨著時代的進步、問題意識的更新而不斷趨向深化,否則,便不免膠柱鼓瑟,甚至于在先入為主的迷思中影響了對歷史事實的正確判斷,正如劉文中出現的某些問題那樣。

          吏員人數未必與“王權”成正比:一處史實的錯用

          梁濤先生在文中提到,政府委派的官吏一般只到縣一級,且人數有限,以說明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控制力有限。為了“證偽”梁濤先生的觀點,劉文卻提出,尹灣漢簡中有大量關于西漢晚期東海郡郡縣吏員構成的簿籍文書,證明當時基層政府的組織已經十分復雜,如海西縣、下邳縣的在編吏員均達107人之多。由此得出結論,“由這些大小官吏所代表的王權觸角早已深入到古代社會機體的里層”。事實上,劉文所引材料不但不足以佐證其觀點,甚至可能導向相反的結論。

          首先,中央委派的官吏人數有限,并不等于地方只有這有限的官吏在進行治理。無論有無王權,地方事務總須有人經辦,因此地方吏員人數的增加不能簡單等同于王權的增強。學者曾統計了西漢官民的比例(以公元2年為準)為0.22﹪(參見翦伯贊:《論中國古代的封建社會》,《歷史問題論叢》,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02頁;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8頁)。下邳作為萬戶之縣,人口數應在5萬上下,相應地,107名吏員的人數并不算大,依此折算,甚至略低于上面的比例。所以,劉文引用材料是似是而非的,下邳縣的例子根本不足以支持其觀點。

          其次,更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規模的大小與王權的強弱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眾所周知,西漢晚期朝廷的權威大為減弱,地方獨立性漸長,因此郡縣吏員數的增加反而可能意味著基層離心力的增強。東漢末年崔寔《政論》中所引 “州郡記,如霹靂;得詔書,但掛壁”的民諺,正是地方離心情形的生動反映:

          今典州郡者,自違詔書,縱意出入。每詔書所欲禁絕,雖重懇惻,罵詈極筆,由復廢舍,終無悛意。故里語曰:“州郡記,如霹靂;得詔書,但掛壁。”

          因此劉文中所舉事例,實與其結論大相乖謬。這一簡單錯誤的造成,不能不說是“王權主義”迷思所導致的謬果。“兩千年的歷史”畢竟十分復雜,倘若抽離了集權政府的實際滲透能力、中央對地方的實際控制能力這些具體歷史背景,籠統地將傳統中國的地方治理系統一概視為“王權的工具”,那么最后得出的結論便難免失之偏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