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
日期:2010-07-28 來源:深圳新聞網
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1號
《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 勤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經紀和估價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經紀和估價活動及相應房地產市場管理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經紀和估價,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業務活動和結果。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在業務活動中獲悉的交易當事人的資料,保守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違法利用其所獲取的信息。
第四條 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地產市場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工商、價格、建設、稅務、勞動、國有資產管理、銀行監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房地產市場行為進行監管。
第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監管的要求,建立房地產信息系統,作為房地產交易、管理的操作平臺和有關房地產交易、管理信息的發布平臺,實現對房地產市場的動態監控。
除依法公開的信息外,使用房地產信息系統應當進行數字認證,以獲取相應的操作權限。
信息系統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成立和完善相關房地產行業組織。房地產行業組織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組織章程,實行房地產行業自律管理。
房地產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時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從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