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統計條例》8月1日起實施 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統計將有“深圳標準”
日期:2023-07-03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深圳特區報記者 李舒瑜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統計數據越來越受到各界關注。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統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并將于今年8月1日起實施。結合深圳經濟富有創新和活力的特點,《條例》授權市統計機構可制定與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相適應的深圳統計標準。
建立統計違法行為舉報制度
統計數據不僅是宏觀決策和科學管理的基礎,也是企業運營、個人選擇的重要依據。如何遏制造假行為,讓統計數據更公開透明、及時準確、更有公信力,是各界關注的焦點。
《條例》明確要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統計機構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的責任制和問責制,優化統計監測評價機制,健全統計守信激勵和統計失信懲戒機制。同時,要求政府統計機構建立統計違法行為舉報制度,與有關部門建立在工作中發現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機制,健全統計監督協調配合機制,形成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監督體系。
政府統計機構可以對未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下級政府統計機構、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并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的建議。
率先立法規范民間統計調查
近年來,民間統計調查日益活躍、獲得較大發展,但也存在規范性、科學性不夠的問題。國家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主要適用于政府統計活動,對于民間統計調查活動,尚未有相應規定。
深圳是國內民間統計調查發展最早也是最快的地區之一,此次立法的亮點之一就是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填補制度空白,立法規范民間統計調查。《條例》明確將民間統計調查機構定義為依法登記注冊、批準的業務范圍或者經營范圍包括統計、調查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既要求政府統計機構鼓勵、支持、引導民間統計調查機構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民間統計調查活動,并實施監督管理,也規定民間統計調查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民間統計調查活動,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建立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和管理。
鼓勵在統計標準制定上先行先試
近年來,深圳新產業層出不窮、新業態方興未艾、新商業模式不斷涌現,現有的國家統計標準及統計調查制度難以完全適用新的情況,出現了統計調查和管理的空白地帶。為正確認識和科學分析新經濟現象,更加準確反映新經濟運行情況,我市各級統計機構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嘗試,“科技研發R&D支出納入GDP核算”等創新做法被國家統計局采納并在全國推廣。
為固化深圳統計標準創新的制度成果,《條例》在規定政府統計調查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的同時,提出尚未制定國家統計標準的,市政府統計機構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制定與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相適應的深圳統計標準。
為促進前海深化改革開放,《條例》還規定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現代服務業統計制度改革,在新經濟新產業統計監測等方面先行先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