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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 筑牢生物安全防線

         日期:2021-08-11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強調,要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2021年7月1日,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再次指出,新的征程上,我們必須增強憂患意識、始終居安思危,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在新的歷史時期,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一方面完善了國家安全體系的頂層設計,另一方面也為維護國家生物安全指明了方向。

          國家安全與生命至上的法治保障

          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范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維護和保障國家社會、經濟、公共健康與生態環境等安全與利益的狀態和能力。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世界生物安全風險愈發嚴峻緊急,重大突發、新發流行病、傳染病、動物疫病,外來物種入侵,生化武器攻擊等成為世界人民共同面臨的挑戰。聯合國陸續通過了《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多項公約,這既是國際社會共同應對生物安全問題所達成的共識,同時也推動了世界各國生物安全立法的進程。

          生物安全是人的健康、動植物健康、生態環境健康三者安全統一的概念。當今世界,人與動物共患的新發傳染病表現出發病患病多、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危害嚴重的趨勢,是國家生物安全的首要隱患。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馬克思恩格斯提出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以及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等方面的思想為總體國家安全觀提供了思想資源。由此可以說,總體國家安全觀形成的哲學基礎源于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是指導我們構建突發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的根基。世界其他國家也陸續將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戰略體系,并通過立法途徑提升防范生物安全風險和威脅的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以下簡稱《生物安全法》)于2021年4月15日開始正式實施,旨在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態環境和生物資源,促進生物科學技術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生物安全法》的實施完善了國家生物安全法律體系,進而完善了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從法律層面筑牢國家生物安全防線。近期已波及多省的新冠肺炎疫情發展迅速、傳播鏈長,呈多中心擴散的特點,為了加快疫苗接種和實驗室研究,以及筑牢人畜物及環境的交互安全網,則必須以《生物安全法》作為保障和依據,建設更加有效、嚴密的防控體系,發揮其作為我國生物安全領域首部系統性、綜合性、基礎性、統領性法律的功能。

          國家主權原則下的生物安全數據管制

          生物數據安全是生物安全的重要一環,《生物安全法》規定“國家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享有主權”。對于生物數據來說,國家擁有對本國生物數據的生成、儲存、傳播、利用等管理權,以及對本國生物數據采取一系列保護措施以防受到竊取、篡改、監視、毀損等危險的控制權,這是國家主權在生物安全大數據領域的一種新的表現形式,具有國家數據主權的性質。在生命科學研究中有不少項目難免涉及數據的境外合作和流動。而生物數據跨境流動與共享的管制是近年來一直被廣泛討論的問題,關于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和信息違規出境的案件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在2018年集中處罰了三起違規將中國女性病例資料、人血清以及試驗剩余樣本運送出境的案件,這是國內首次科技部在官方網站公布的人類遺傳資源行政處罰案件,是嚴格監管開始的信號。《生物安全法》設置了“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專章,其中“人類遺傳資源”被提及30多次,足以表現其在生物安全方面的重要性。

          總體來看,《生物安全法》中涉及的“人類遺傳資源”,體現了五對安全辯證關系。其一,既重視外部安全,又重視內部安全。《生物安全法》對生物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了全流程監管,保證生物數據在國內和出境過程中均受到法律保護。其二,既重視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生物安全法》中提及的人類遺傳資源包含人類遺傳材料、遺傳數據等用于識別人體特征的重要信息,是重視國民安全的體現。其三,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生物安全作為非傳統安全,當受到國際關系緊張的激化時,就可能轉變成政治、軍事、國土等傳統安全領域的矛盾,因此是保障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的共同需求。其四,既重視自身安全,又重視共同安全。《生物安全法》中對傳染病、實驗室病原微生物等的管制,能夠有效切斷傳染病和病原微生物傳播,充分體現了我國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大國擔當。其五,既重視安全問題,又重視發展問題。《生物安全法》對科技工作者境外合作權益分享的問題作出規范要求,既保證了本國生物數據的安全性,也保證了生物數據跨境合作與分析的靈活性,為生命科學領域的科技創新提供了法治保障。

          科技創新已經成為國際戰略博弈的“主戰場”,如果這個“主戰場”沒有可作為規范指引的戰略、戰術和紀律,則難以取勝。《生物安全法》也對科技工作人員“卡脖子”問題進行了探索。科技管理改革不能只做“加法”,要善于做“減法”,如何在加減之間保障國家數據主權和科技創新的必要活動之間的平衡,法律法規要給出準確答案。

          筑牢生物安全防線的路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21年度的工作要點總結中提到,要健全國家安全法治體系,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實施國家安全戰略。《生物安全法》配套法律法規的完善是筑牢生物安全防線的必然路徑。

          第一,《生物安全法》現有法律條文多為先行做法和規范的融會與整理,而適用于相對復雜和特定的高風險場所的具體規范不多,只做了兜底性規定,仍需從國家—省—機構—人員等不同層面探索標準體系建立的主體、流程和詳細規范。第二,《生物安全法》的頒布標志著生物安全防控體系在我國初步建立,但與建立全鏈條、多層次、立體化的嚴密風險防控網的目標相比,還需對各層次、各環節、各主體進行制度建設和制度保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在立法過程中仍需解決如何確定數據產權的歸屬和對遺傳資源等敏感數據進行特別保護等問題。第三,《生物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相關法律法規在規制的主體、對象、內容和手段等方面的重疊和交叉。因此,一是要做好《生物安全法》與我國締結的國際公約銜接;二是要做好《生物安全法》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銜接;三是做好生物安全的各層級各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執法銜接以及協同聯動工作,把“聯防聯控”“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體現在全過程中,以解決我國行政管理實踐中的“既條塊分割又條塊交叉”帶來的執行困境,使《生物安全法》免于“行走在半空”。第四,科研國際合作“卡脖子”問題亟須《生物安全法》的配套指引。一方面,要鼓勵科研機構以合作交流的契約形式將國外先進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生物安全管理先進經驗等與國內法律法規進行對接,另一方面也要把我國的需求和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標準、制度及管理體系向國際推廣,提升我國在全球生物安全治理領域的話語權,為科技工作者用愛國情懷、學術造詣和科學視角發出中國聲音提供制度規范和制度激勵。

          為有機銜接“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越是接近“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遠景目標”,越是需要增強憂患意識,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由此,必須進一步從維護國家總體安全的高度出發,建立精準應急防控感知體系,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在生物安全和醫藥衛生健康科技領域的現代化。

          (本文系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基于中美對比和對接的重大慢病臨床研究數據標準及應用研究”之子課題3“基于數據安全的重大慢病臨床研究數據利用的法律與倫理遵循標準研究”(2018YFC1315403)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中山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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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是我們黨在波瀾壯闊的百年奮斗歷程中積累的寶貴經驗,是統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作出的重大戰略安排,更是我們黨續寫下一個百年華章的重要基石。

          近期,江蘇、湖南、河南等多個省市地區出現新冠肺炎疫情。經實驗室檢驗,新增病例均為新型冠狀病毒德爾塔變異毒株感染,傳染力極強。要遏制此次疫情,控制其影響繼續擴大,并為了加快疫苗接種和實驗室研究,以及筑牢人畜物及環境的交互安全網,必須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從總體國家安全的理念出發,以《生物安全法》為指導,建設更加有效、嚴密的防控體系。

          本輪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體現出了生物安全在國家安全領域和總體國家安全觀中的重要性。2021年4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以下簡稱《生物安全法》)正式實施,其重要地位可從以下幾方面體現。

          第一,《生物安全法》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其內容涵蓋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防控、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范生物恐怖與生化武器等涉及生物安全的各個領域。尤其針對這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來的問題,《生物安全法》著力固根本、強弱項、補短板,設專章規定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設,要求政府支持生物安全事業發展,鼓勵生物科技創新和生物產業發展,加強人才培養和物資儲備,統籌布局生物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升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第二,《生物安全法》的頒布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新華網、光明網、人民網等各大官方網站都有篇幅眾多的文章對《生物安全法》進行宣傳報道,全國各地市也紛紛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進行了生物安全法的宣傳工作。某市疾控中心實驗室工作人員曾經就《生物安全法》的頒布發表過自己的意見:以前,我認為生物安全可能更多和實驗室人員相關,但現在深刻感受到,它和每個人都有關系。拿新冠肺炎疫情舉例,疫情仍在全球范圍內蔓延,其他傳染病輸入和流行風險長期并存。這就要求每一位公民了解《生物安全法》,維護國家的生物安全就是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他的觀點正是當下人民群眾對《生物安全法》看法的真實體現。近年來,非典、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新冠肺炎等新型傳染病在世界范圍內的流行,引起了人們對突發傳染病的關注,人類遺傳資源泄露案件引起了社會對于生物數據違規出境問題的重視。這些關于生物安全的熱點問題層出不窮,《生物安全法》在此時頒布,正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

          第三,《生物安全法》的頒布在學界也引發了熱烈討論。在知網數據庫中,以“生物安全法”作為關鍵詞搜索,2019年僅有13篇文獻,2020年就激增至135篇文獻,2021年更是有增無減,截至8月3日,已經有116篇與生物安全法相關的文章。在對《生物安全法》的評價上,幾乎所有學者都肯定了《生物安全法》的頒布保障了人民健康、社會安定、國家利益,指出其在筑牢國家生物安全法律屏障、構建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四梁八柱”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有部分學者提出《生物安全法》及國家生物安全防控體系還有有待完善之處,例如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沒有建立嚴密的風險防控體系,尚未實現體系內部法律法規的相互協調和銜接等。相信這些方面將在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過程中逐步完善,并為國家生物安全法治建設、國家安全穩定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