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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研究

        社科評論|法學研究須強化實證環節

         日期:2021-05-25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法學作為文科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傳統的研究方式和手段已經越來越難以勝任新時代的需要。2020年11月,教育部新文科建設工作組發布的《新文科建設宣言》為我國高校法學教育指明了方向,該宣言強調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不斷提高高等文科教育的時代性、科學性和創造性。

          科學的生命在于實踐,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都屬于科學,它們都具有科學的共同屬性——實踐性。因此,具有社會科學屬性的法學也應當與實踐緊密結合,通過研究和回答國家、社會的重大關切,在實踐的基礎上不斷推動和促進立法、司法、執法和法律監督的發展,為實現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目標提供智識支撐。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研究、思考、確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重大舉措,刻舟求劍不行,閉門造車不行,異想天開更不行,必須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研究。”法學研究不能止于紙面上的邏輯推演,還應當重視法學的經驗品性和實踐特質,這樣才能真正有效地實現《新文科建設宣言》中關于法學等文科教育的“時代性、科學性、創造性”的要求。

          然而,長期以來,關于法學的定性卻存在著一些紛爭。一種觀點認為法學不是社會科學,其與哲學、文學、藝術等人文學科的研究方式基本相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法學是社會科學,因此極力主張法學研究應當運用類似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即運用“數據”說話的方式來進行法學研究。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只看到了法學屬性的一個方面而忽視了另一方面,均有所偏頗。法學既具有人文學科的屬性,同時也具有社會科學的屬性。譬如,在法的價值研究領域和立法研究領域,法學的人文學科屬性尤顯突出,在犯罪研究領域,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則較為明顯。

          與上述兩種關于法學屬性的觀點相對應,法學研究在實踐中存在著兩類不同的模式。一類是傳統的、思辨式的法學研究模式。長期以來,這類研究模式占據法學研究的主要陣地。另一類是新型的、實證式的研究模式。與第一類模式相比,這是一種當下新興的但并不占據主導地位的研究模式。在占據主導性位置的第一類研究模式中,法學常常被視為人文學科,而其社會科學的屬性往往被忽視,這種定性導致法學的研究方法和哲學、文學、藝術等人文學科的研究方法類似,研究者的主觀認知、思想和感受占據了研究內容的較大權重。具體而言,多見于“我(我們)認為”等之類的語言表述方式,采用這類表述方式的結論大多是一種在法學領域中經常存在的、沒有經過實證檢驗過的思辨式理論。雖然這兩種法學研究模式都有偏頗,但是從現實補短板的角度而言,我們必須鼓勵和提倡加強第二類研究模式。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因此,法學研究的實證品性只能加強,不能弱化。

          毛澤東同志曾提出“不做調查沒有發言權”,這一論斷已被普遍認可,并被作為一種科學的、有效的工作方式。因此,對于如何深化“全面依法治國”,如何協調、銜接“黨規國法”等國家和社會關切的重大問題,法學就必須進行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才可能提出適合中國國情的、具體可行的、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這是中國法學在新時代的歷史使命和責任。然而,法學領域中傳統的、思辨式的研究方式常常缺乏調查實證環節,因而對國家和社會關切的重大問題的回答不能有的放矢,不能很好地為國家的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提供法律方面的智力支持。缺乏調查的實證環節,常常導致研究較多呈現紙面上的邏輯推演。然而,紙面上的邏輯并不等同于實踐中的邏輯。為避免此種現象的經常性發生,筆者認為,應鼓勵和提倡采用新型的、實證式的研究模式。

          然而,如何保證法學實證研究中“實證”的科學性和可靠性,這亦是一個值得推敲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只有通過科學的調查,才可能得出正確的結論。正如“不做正確的調查,同樣沒有發言權”,科學的調查方法對于保障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而言至關重要。同時,這一點對于真正有效地實現《新文科建設宣言》中所提出的“時代性、科學性、創造性”要求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系2021年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課題“檢察工作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實證研究”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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