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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研究

        社科評論|促進數字經濟立法至關重要

         日期:2021-05-11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數字經濟正在加速引領我國經濟社會步入下一個新的奇點時代,同時引發的諸多社會關注與大量法治風險亦不斷凸顯,譬如互聯網P2P爆雷、平臺強制“二選一”、“大數據殺熟”、平臺封禁行為、算法共謀、算法霸凌、個人數據信息泄露等均對國家、社會、個人造成了一定沖擊。數字經濟治理法治化作為當下和未來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亟待投入更多時間和精力予以系統深入研究。

          明確數字經濟法治在現行法治體系中的地位。無論現階段就數字經濟法治的內涵與外延作何解,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數字經濟法治的特殊性與時代性必須得到正視,其立法問題尤為重要。如數字經濟立法以現行立法為基礎,其發展中呈現的動態性、去中心化及融合性等特征,決定其最終將形成一部集合多個法律部門的“綜合法”。若以數字經濟發展中科技要素及創新特征為本體,制定一部數字經濟“基本法”,雖然很有可能跨越“馬法之議”,從系統上和整體上提升立法質量、優化經濟法制體系,但是出臺后能否適應調整對象的快速發展亦未可知。因此,亟須明確數字經濟立法的定位與定向。

          總結我國數字經濟規范體系得失,統合部門法的交叉性。當前,法學界特別是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均對數字經濟法治建設中呈現的諸多問題做了及時有效的回應。然而,全球在經濟法治創新中尚無成熟經驗可以借鑒,我國的法治經驗極有可能成為全球范圍內數字經濟治理法治化的范本。為此,在立法理念、模式、體例及文本上,一方面可以多元視角統合數字經濟現行立法,在立法模式、體例、文本上明確立法意圖和立法技術的原則和進路;另一方面注重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與算法在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中的導入,在強化“法治科技”目標的同時,提升“科技法治”水平。

          聚焦數字經濟法治的主要場景,框定立法架構。對數字經濟領域不斷涌現的新業態、新產業及新模式,學界多以具體技術形式結合現行法律規范進行個案研討,仍有待進行系統化、體系化的提升。大數據、人工智能、算法等技術與具體商業模式的應用場景之間有著深刻的關聯和進階效應,單一化和碎片化的研究不能打通文本制定與解釋適用之間的堵點。為此,需圍繞數字經濟發展中的主要場景及問題,聚焦市場競爭、數據治理、人工智能與算法規制三大問題厘定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立法架構。

          填補實踐中數字經濟法律適用依據的盲點。近年來,我國就相關重大案件做出了在全球范圍內具有時代性示范價值的司法裁判和執法決定,為其他國家和地區應對數字經濟反壟斷提供了有益借鑒。但與數字經濟高速發展的現實相比,仍存在法律規范滯后、立法速度遲緩的缺憾。盡管當前司法與執法活動越發關注互聯網市場生態競爭系統的健康運行,但現行評價模式尚未調整到位,難以因應平臺經濟領域不斷出現的反競爭威脅,亟待引入其他非競爭性多元因素評價競爭行為及效果的正當性,革新規制邏輯,創新規制方法。

          鞏固數字經濟在高質量發展過程中總體國家安全的基點。開展數字經濟立法研究不僅是對國內市場經濟法治建設的積極回應,更是為我國參與全球數字經濟競爭提供重要的法治理論與實踐支撐。數字經濟法治問題不僅關乎國內經濟法治,更涉及國際經濟法治,其建設和發展的方向應立足國內現實,面向全球發展。特別是在全球政治經濟格局發生大變局之際,包括國內安全與國際安全在內的總體國家安全愈來愈凸顯。故此,亟須搭建多維度、多層級、多元化、多樣態相統合的系統化和一體化的法治架構,從定位、定向、定則等方面,明確我國數字經濟立法的方向與重點,在法治框架下統籌數字經濟的發展與安全,夯實數字經濟發展中的總體國家安全保障。

          在立法內容上應注重國家政策與法制文本設置的科學性、正當性、實用性,程序上注重司法與執法等適法活動的謙抑性、透明性、公正性,保證實施效果與立法目標的一致,最終形成以“政策+法律”的雙頂層制度設計促進數字市場公平競爭、數據流動有序、技術應用有度的數字經濟發展生態系統,以“科技+法律”推動“權利、創新、競爭、安全”立法價值在數字經濟法治領域的實現。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全球數據競爭中人權基準的考量與促進研究”(19JJD820009)階段性成果)

          (作者系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