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他”者如何觀我
日期:2024-11-27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中外交通史研究中,物的流動,宗教、政治制度的擴張與沖突,以及由此引發的文明互鑒一直是學者關注的焦點。但在既有研究中,以中西法治文明交流為主題的研究成果數量偏少且視角單一,側重觀察西方法治文明對中國傳統法的沖擊,即西法東漸。李棟所著的《東法西漸:19世紀前西方對中國法的記述與評價》一書則反向為之,以西方人對傳統中國法的記述為視角展開討論,即東法西漸。
■《東法西漸:19世紀前西方對中國法的記述與評價》,李棟著,商務印書館2024年9月版
史料運用情況。對于法律史作品來說,史料翔實與否決定著書的質量。該書涵蓋史料時間跨度大,文字散見于游記、書信、日記、回憶錄、官私文件等多種文本,數量大、類型多、內容瑣碎;涉及人群多元,有思想家、傳教士、商人、外交官等,其國籍包括葡萄牙、西班牙、德國、意大利、法國、英國、荷蘭等。晚近以來,這些文字記述大都已被翻譯成中文公開出版,但要將這些散見于不同時期、不同國別、不同語種、不同群體筆下有關中國傳統法的零散文字搜集在一起,并進行整理、甄別、歸類依然是一件耗費心血的工作。作者盡可能囊括了迄今為止與該書主題有關的全部中文文獻,基本做到了史料翔實。
由于史料產生的時期不同,記述者對中國的了解程度差異較大且目的各異,加之記述者又大都沒有接受過法學教育,導致史料的系統化程度較低。學術界對于如何使用這些史料并無可資借鑒的經驗,但作者卻有相對成熟的想法:按時間、國別分別引用,并對史料功能加以區分。作者認為,19世紀之前,在英國人小斯當東譯介《大清律例》之前,西方人對中國法缺乏系統的了解渠道,記述內容以親身體驗或者道聽途說為主,具有一定的私人性和非正式性,是一種“直觀”的認知,碎片化特點明顯。但這種局部的“直觀”認知,往往又是準確的。在制度史研究中,這些“直觀”的史料只能作為檔案材料的補充。但在觀念史視野中,這些記述的“直觀”屬性卻是歷史現場感的最好體現。此外,記述者群體的多樣,關注對象、關注視角的不斷切換與游移帶來了不同的主觀體驗,將這些體驗連綴起來,其實就是某一特定時代西方人對中國法的普遍認知。需要提及的是,作者心態平和,在史料使用上既不賣弄任意堆砌,也不任性隨意取舍,使用較為自然和合理。
主要學術價值。該書的議題是觀察19世紀前西方人對中國法的認知狀況,以及這些認知對西方法治發展產生的影響。在當下中國,這一想法雖說不上新穎,但較有沖擊力,并具有以下意義:一是時代意義。該書議題以文明互鑒為立論基礎,突破了西方中心論,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當然,作者也承認當時的東法西漸是在西方主導下產生的,態度既務實又客觀。二是方法論意義。在全球史觀盛行的當下,該書議題為全球法律史書寫提供了新的可能。以中國法為個案、以雙向流動為框架進行觀察,也為中西交流史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此外,該書的學術價值還體現在其核心學術觀點上,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梳理出西方人對傳統中國法認知的多重面向。如中國學者普遍認為“清承明制”,強調明清法制的延續性,甚至一致性。然而,在西方人筆下明清兩朝的法律制度卻差異較大。究其原因,生活于不同時代的西方人自身在知識結構、認知基礎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導致他們以不同的觀察視角、不同的價值評判尺度,對中國法形成不同認知。此外,西方人面對的中國是一個龐大的國家,但他們往往只能觀察到中國法律的某一個或幾個側面。
二是構建起西方人對傳統中國法的認知圖像。一方面,19世紀以前西方人對于中國法的記述呈現出一種自發的“無意識”狀態,另一方面,這種狀態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又保持著相對穩定。該書按照歷史順序將這些認知劃分為“古代希臘羅馬時代”“馬可·波羅時代”等七個時代,并對七個時代的歷史記述進行爬梳、整理,概括出不同的特點。
三是得出相關啟示和結論。該書認為,將近代以前的傳統中國法置于西法東漸和東法西漸雙重視角下進行定位,才更為準確。西方人對中國法的評價,經歷了從“文明的中國”到“野蠻的中國”、從“君子之國”到“孩童般的義務”的遞嬗。這種遞嬗并不完全符合真實,但借助“他”者的觀察對我們科學認知傳統中國法具有啟示意義。與此同時,對于19世紀前的西方人而言,遙遠的中國始終是一片“想象的異域”,他們對中國的認知,基本都是在其原本對中國的想象中進行印證或修正而已。換言之,西方人對中國法做出何種想象,其實完全取決于他們的需要。在馬可·波羅時代,西方人渴求財富與權力,他們便著重觀察中國的富有和強大;在伊比利亞航海時代,西方人需要發展的刺激和標尺,中國法中關于道德的側面就又被適時地展現給了西方人。
存在不足之處。一是結構相對分散。該書按照時間順序分為古希臘羅馬時代、馬可·波羅時代、伊比利亞時代、耶穌會時代(一期)、耶穌會時代(二期)、啟蒙時代、殖民時代等七章,分階段進行論述。筆者以為,盡管西方對中國法的觀察起始于秦漢,但真正成規模并有研究價值的記述則集中于新航路開辟后的明清時期。過于求全的章節安排,實際上分散和弱化了主要議題,直接從明清開始討論可能會更好。二是核心結論有待進一步論證。作者認為,伴隨著東法西漸,中國法參與到了西方法的建構之中,這是一個大膽且極具挑戰性的結論。該書在“結論”部分對此進行了專門討論,但論證依然偏宏觀,尚需細致的梳理,特別是對關聯性的挖掘。晚近以來,一些國內學者認為西方人對中國法的認知是一種“法律東方主義”的傲慢與偏見,該書研究表明這一看法并不完全客觀。同理,突出傳統中國法在全球法律史中作用、地位的結論也需謹慎。
(作者系山東大學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