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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人工智能何以可能

         日期:2024-11-06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中國法治建設需要什么樣的智慧治理?基于人工智能的司法裁判為什么具有可接受性?或者說,司法人工智能何以可能?彭中禮教授所著《司法裁判過程中的人工智能應用研究》一書綜合運用了規范分析法、實證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跨學科研究方法,深入梳理中外司法人工智能的技術和理論發展脈絡,闡述了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下人工智能嵌入司法裁判的系統性難題與破解之道,構想了司法人工智能助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實踐路徑,對上述問題作出了回答。

          新時代法治建設呼喚人工智能

          智慧治理模式是社會治理轉型中將治理、法治與技術深度融合的重要產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書提出“智慧治理蘊含法治因子”,并從法治的主體需求、核心內涵和價值要求三方面展開論述。

          其一,法治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源于人類對于秩序和公正的內在需求。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發展,人們對法治的需求也在不斷演變升級。智慧治理所蘊含的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理念,正是對數字時代法治主體需求的深刻反映。智慧治理致力于構建一個更為開放、透明且高效的治理體系,同時重視個人的權利保障和尊嚴,體現了法治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其二,智慧治理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它不僅繼承了法治的核心內涵,而且通過技術創新實現對公共權力更為高效和精準的規制。在智慧治理的框架下,公眾可以迅速形成廣泛的社會監督網絡,對政府行為進行實時評價與反饋,促使權力行使更加審慎和負責任。其三,法治是公共服務的基石,為公共服務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規范框架。智慧治理旨在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等工具,來優化政府決策和服務提供流程,強調通過技術手段實現更高效、透明和負責任的公共管理。

          本書認為,在人工智能時代,法治理念的傳播、規范體系的構建以及法治的實施都需要借助新興技術的力量實現更高層次發展。具體到司法裁判領域,智能裁判與智慧治理模式高度契合,實現了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精準規制權力和提升透明度的核心理念。首先,通過大數據分析和機器學習技術,人工智能可快速檢索和分析大量的法律文本及案例,為法官提供準確的法律信息支持。其次,智能裁判能幫助法官確保判決的一致性和公正性,減少人為偏見的影響,增強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最后,智能裁判能夠確保裁判過程公開,滿足公眾對司法權力的監督需求??傊?,智能裁判提高了司法效率,推動了法治現代化發展,是智慧治理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

          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核心議題

          在數字時代,人工智能應用正逐漸成為推動法律工作現代化的關鍵力量,智能裁判成為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核心議題。本書從案件事實認定、價值判斷以及法律方法運用三個方面,探討了智能裁判的應用。

          首先,案件事實認定是司法裁判的基礎程序,人工智能強大的數據分析能力可輔助法官更準確地重構案件事實。作為數據的證據構成了案件事實智能認定的邏輯起點,人工智能技術通過對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材料進行收集、整理與結構化處理,將非結構化的文本、圖像、視頻等數據轉換為可供算法分析的數據形式。隨后,人工智能利用機器學習技術,對結構化的證據數據進行深度挖掘,識別出關鍵的信息和模式,從而輔助法官找到證據鏈條中的事實要素。最后,人工智能系統通過邏輯推理和模式匹配,將證據要素與法律規則相聯系,形成邏輯嚴密的論證鏈,使得事實認定的過程符合法律規范。

          其次,人工智能對法律價值的判斷分析過程,是司法人工智能不斷發展和前進的階梯。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可以按照法律條文明確規定裁斷。但在疑難案件中,則要求人工智能系統能夠深入理解抽象的法律原則、社會倫理標準以及法律傳統,并將其轉化為可量化的指標和參數,即價值數據化過程。當前,基于神經網絡的自然語言處理技術快速發展,例如Transformer架構,其系統能夠對大量的法律文本進行語義分析,提取出關鍵信息和法律原則,進而一定程度上識別和理解法律文本中所蘊含的價值偏好。

          最后,法律方法為司法裁判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實踐指南。將法律推理、案例分析和法律解釋原則嵌入算法中,能夠引導人工智能更好地理解和適用法律規則。從理論層面觀之,法律條文的結構化表達、司法經驗的規范化處理以及司法決策的優化衡量等路徑為法律方法嵌入司法人工智能提供了可能性。本書中,作者提出了司法人工智能運用法律解釋、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的基本路徑。例如,在法律推理方面,他提出了一種混合推理的規則模式,旨在構建一種適應中國司法實踐并能應對復雜案件的混合推理體系。

          總之,人工智能通過學習法官在案件事實認定、價值判斷以及法律方法運用中的經驗與技巧,使智能裁判逐步逼近傳統法官的裁判水準。憑借卓越的數據處理和計算能力,人工智能不僅能夠一定程度上還原法官的思維過程,還能顯著提升裁判效率。

          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法理審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規范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指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較為完備的司法人工智能技術應用體系,到2030年建成具有規則引領和應用示范效應的司法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和理論體系。在推動司法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應用的同時,有必要審慎探究人工智能與法律融合的實踐所呈現的問題,更要從本源的法理視域當中去發掘問題背后的深層次原因,為探尋解決思路和方案提供正當性保證。

          本書從主體、推理、程序和結果四個維度論證了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應用正當性。然而,筆者認為其中部分觀點值得商榷。一是在主體層面,智能裁判應定位為輔助法官的工具,旨在增強而非削弱法官的主體地位。然而,智能化應用的深化極可能增加法官對技術的依賴,這種依賴也可能導致法官裁判的惰性,從而侵蝕法官的獨立性和中立性。智能裁判的設計和應用應始終以維護法官的決策自主性和公正性為核心,避免讓機器削弱法官的審判職能。

          二是在推理層面,基于專家系統的智能裁判能夠一定程度上模仿法官的司法推理過程,依照既定的邏輯推理原則進行運算和決策。然而,基于機器學習的智能裁判依賴的仍然是一種統計學上的推斷,它擅長發現隱藏在數據中的某些規律,但這些規律并不等同于法官的裁判技藝。而且,司法裁判不僅是形式邏輯的運用,還涉及對倫理、道德和價值的綜合考慮,而這是當前智能裁判系統難以完全復制的。

          三是在裁判結果上,智能裁判能夠通過事實與法律的映射作出形式上合法的裁決,但它無法像人類法官那樣靈活解釋法律并運用自由裁量權。面對復雜案件時,法官綜合考量法律效果和社會影響,作出符合法理且被公眾接受的判決。而智能裁判依賴數據和規則,缺乏對社會價值、道德判斷及人類情感的深刻理解。盡管人工智能可以學習法律的價值規則,但其學習機制仍受限于人類的價值規則輸入,無法自主生成復雜的社會價值觀念。因此,智能裁判雖能提升效率,但在價值判斷和自由裁量上仍不及法官,應當僅將它作為輔助工具。換言之,法官在任何工具輔助之下都應當自主、獨立作出裁判。

          (作者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研究員)